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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禁毒大队队长被控走私毒品案深度解析

 2025年12月12日  阅读 2646  评论 0

摘要:2024年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在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案的主角是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他被指控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卖家邮寄大麻叶至公安局快递柜内,并在安排辅警取件时被其他禁……

2024年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在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案的主角是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他被指控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卖家邮寄大麻叶至公安局快递柜内,并在安排辅警取件时被其他禁毒民警当场截获,这一事件不仅触及了公众对禁毒执法人员职业操守的敏感神经,也引发了法律界对职务行为与走私毒品之间界限的深入探讨。

事件背景

根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2023年12月,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将王迁(化名)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擅自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泰国贩卖大麻人员,让其向国内邮寄大麻样品,并向王迁提供了国内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收件地址正是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照刘威的指示在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门附近的快递柜取境外邮寄的包裹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控制,公安机关在包裹中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经刘威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又从寄到该快递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上述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案件进展

案发后,刘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威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侦查,刘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0日,刘威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9月1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刘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毒贩向国内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阳一禁毒大队队长被控走私毒品案深度解析

庭审争议

10月29日,该案在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现场,刘威表示不认罪认罚,他提出,自己使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从境外邮寄毒品不是出于个人牟利,而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即寻找、经营跨国、跨境毒品犯罪线索,提取邮包上的生物信息,发现线索、锁定嫌疑人,刘威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刘威的工作笔记,笔记上有“建王迁为特情”“某某(副)队长布置工作”等字样,辩方认为这能证明刘威发展王迁作为特情人员是出于工作目的,属于职务行为。

法律专家解读

法学专家指出,该案构罪与否的关键在于刘威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是否出于工作目的,即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涉案交易的动机、行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断刘威进行涉案交易的真实目的。

案涉交易的动机,刘威曾提出,他在工作笔记中记载了“建王迁为特情”“某某(副)队长布置工作”等字样,以证明联系卖家购买大麻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初始动机,其次是收到毒品后的行为,可重点查明行为人在获取毒品后是否采取其他措施侦查犯罪抑或有无吸毒、贩毒历史,最后是毒品的流向,行为人是否提前联系好卖家等,若综合判断行为人确出于工作目的,仅在工作程序上存有瑕疵,则以刑罚科处则过于苛责。

毒品犯罪研究专家、云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莫关耀表示,对公安机关来说,毒品犯罪侦办非常困难,它属于一种“无被害人”式的犯罪,鲜少有被害人主动举报,多依靠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寻找犯罪线索,正因如此,我国在1988年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约定可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采取“控制下交付”——在相关部门的知情或监督下,允许毒品出入境交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需依法依规,这是为了避免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从事毒品犯罪,造成交付的毒品流向市场、危害社会,莫关耀强调,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量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走私贩毒的案例,禁毒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禁毒执法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

刘威的辩解与证据

刘威在法庭上陈述,近年来,向外获取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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